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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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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审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信息。

  二、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各部室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乡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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