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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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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江府办[1997]128号)于1997年由江门市档案局起草,印发实施至今已有20年,部分条款与现行有关政策相违背,已不能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管理工作需要。

(二)名人档案是时代的特征,它记录和反映了名人的社会活动,凝聚了他们在各自领域中劳动创造的智慧结晶,对促进我国社会和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江门市档案局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档案资源收集和开发新模式,建立名人档案相关管理规定,是新时期档案部门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拓展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全方位凸显名人档案在“存史、资政”等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有十七条,从2018年X月X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对我市名人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分别规定了名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范围、入库名人范围和标准、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收集形式,明确了档案馆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名人档案的服务形式和权利保护等内容。

2.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管理办法》用于收集和管理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或曾在江门五邑地区长期活动的籍贯为非江门五邑地区的重要人物,由江门市档案馆负责实施。

(二)变化和特点

对比原《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和特点:

1.将入库名人的籍贯标准统一表述为“江门五邑地区”,以衔接起江门在升格为地级市前后,因行政区域变化而产生籍贯差异的情形。

2.对照省政府与港澳签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标准和要求,增加了第三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二)拟定名人档案入库范围和对象;(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七)其它相关工作”。

3.原第三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的具体标准”修改为第四条“入库名人范围”,其表述中的“科学文化界”修改为“科教文化界”;增加了第(十)项“长期在江门五邑地区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第(四)项科学技术界修改为“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较深造诣,曾被我市聘任为科技顾问的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港澳台及海外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领域被授予“院士”之荣誉或称号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华人(含已故)”;第(八)项修改为“有名望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领袖及华人”。

4.对原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捐赠档案的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捐赠的档案资料涉及知识产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关联文件: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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