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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纪宣传教育月专栏之二---保密与保密工作
    
发布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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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就是保守秘密,是人或社会组织对与之相关的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事项、承载信息的物质实体实施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保密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人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安全意识。其行为方式是对需要保护的信息、事项、物体采取隐蔽措施,使之不被他人知悉,不被公之于众,不被泄露,不被他人窃取。保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从单个的自然人、家庭、社会组织,直至政党集团、国家乃至跨国家间组织、机构,为了维护其安全和利益,保证其有秩序地运行,都会自觉地或强制性地实施“保密”行为。“保密”有正当性和非正当性之分。实施保密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平、会正原则,不危及公共安全,不损害他人安全和利益的,即为正当的保密行为。实施保密行为会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即为非正当性保密行为。

     保密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密工作,是指一切有保密需求的主体,为保守、保护涉及自身安全和利益的涉密信息、事项及其载休,所付出的全部劳动。狭义的保密工作,是专指保守、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是一种国家职权行为的体现,是指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保密行为和活动,是以保守政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根本目标,所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履行职责的活动,是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所采取的一切保护性措施、手段的总和。


                                                             ---江门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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