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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档案馆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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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馆党组织活动经费专项资金能够保障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门市市直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江直工委通〔2015〕14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馆党组织活动经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管辖的馆党总支、馆机关支部、馆退休支部开展党建工作、活动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馆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慰问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四)党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开支 。

第五条 馆党组织活动经费应符合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24 条的要求,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并细化开支内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列支行政运行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六条 馆党机关党支部在收到市直机关工委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七条 馆机关党支部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八条 按照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 》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局网站、宣传栏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要及时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支部和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资金的使用支部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本办法由馆党总支、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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