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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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按照“谁公开、谁收集,谁办理、谁回复”的原则,由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工作。
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严格按照“公开党务信息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处理收集的意见、改进决策和工作再次公开相关信息、回复提议人”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主要通过设立意见箱、召开征求意见会、专题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提议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相关科室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各科室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提议人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并制定解决的计划和措施,限期解决。意见建议办理结束后,及时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对提议人的意见、建议及办结、落实情况,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党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提议人反馈,确保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特别对署名建议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并再次听取意见;未署名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要在公开栏公布。
第七条严禁出现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和置之不理的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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