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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档案馆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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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椐《江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督办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档案法律法规以及重要档案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馆机关。

  第三条 本馆政务督办工作由馆主管全面工作的行政首长领导,人秘科和业务指导科为负责政务督办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人秘科负责市政府系统、馆机关的政务督办工作;业务指导科负责五市两区档案事务督办工作。督办部门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立项、分类转办、跟踪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负责馆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办和转办工作;负责检查督促五市两区档案部门对有关事情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政务督办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中心工作原则。本馆政务督办工作阶段围绕政府工作和档案事业发展工作为中心,以政府的决定、决议、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的工作部署、安排为督办工作的依据,开展督办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地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3、注重实效应用。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工作中要自始至终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4、讲究时效原则。督办部门根据督办事项难度大小或紧急程度,确定办复期限。对文件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对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对有关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办复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对重要工作任务或重大行动的部署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处长办复时间,但必须说明原因。督办事项的有关科室和人员,要按相应的办复时限,及时逐级向上报告督办情况。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1.督促检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事项的落实。

  2.市政府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主要工作指标的任务的贯彻落实。

  3.省档案馆提出的主要工作指标和任务及需要回复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4.督办省档案馆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5.馆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会议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

  6.馆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督办工作制度

  1、督办工作要形成报告制度。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省档案馆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出的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督办部门根据会议、文件和领导的批示精神,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提出办理要求,确定办理时限,催促有关科室和各市区档案馆办理并报送落实情况,把贯彻落实情况、经验、问题和措施等及时向馆领导报告。

  2、督办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度。督办部门对需要督办的事项,要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督办人员要做好督办事项的登记、送阅、交办、催办、信息汇总等各个环节工作。

  3、督办工作要落实反馈通报制度。督办部门随时掌握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及时向馆领导反馈有关信息,必要时通过《江档通讯》通报各科室和各市区档案馆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和省档案馆报告本馆对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督办工作要落实考核评比制度。建立督办工作激励机制,把督办工作列入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把督办事项的开展情况纳入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内容范围。结合年度考核,对执行指示坚决、办事得力、完成任务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作风不实、办事不力、完成任务差的科室和个给予批评教育。因督办工作不力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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